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民初166号

原告:***,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潘寮奶,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52837694,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文。

原告***与被告潘寮奶、***、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蔚

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

人民陪审员  陈红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蓝 轲

书 记 员  王雅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