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555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