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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公司、甲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5民初13056号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42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869.6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48.84元和财产保全费1869.61元,本院退还其2674.4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