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689号
原告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被告天津市中环实验电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