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电炉股份有限公司

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与天津市中环实验电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689号 原告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被告天津市中环实验电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威泰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