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598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542573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