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22-1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8600464Y,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40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