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4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龙小区祥龙商住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