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海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西安海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新丹枫国际1幢1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山西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海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海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70.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