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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安建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11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0319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建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建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53057元及利息401520元(从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757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671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00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在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1180878.10元尚未领取,本院随即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债权予以扣留、提取。同时,被执行人承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因为其公司现无能力向法院支付案件款,但会继续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执行。因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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