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终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结算证明、企业人员信息查询材料等新证据,结合一审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就结算问题予以进一步查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