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4176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居然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背圪洞街******,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宇翔大厦**信用代码:×××(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9年2月22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身份证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65173.3元,违约金6692.18元,以上共计471865.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山西临县低热值煤超临县发电机组新建工程签订瓷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93877元。合同签订履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总共给被告项目部供货价值1338436.9元,被告项目部支付了873263.6万元。至今尚欠原告万465173.3元。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为0.5%。原本多次与被告项目部协商,未果。2017年12月14日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变更为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已于2020年5月14日由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变更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宇翔大厦**院,贵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立案时间2020年7月23日在被告住所地变更之后,同时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陈述部分可知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太原市迎泽区,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交由申请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其管,其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被告的营业执照上显示其注册地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69号宇翔大厦5层,该地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属本院管辖;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瓷砖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地址:吕梁临县京能电厂”,可见,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亦不属于本院管辖。因被。因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范围,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西建投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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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