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2802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579940359H。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5)青28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本案申请标的额34606580.77元,未执标的额34606580.77元,本案执行费102007元由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因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他案件先于本案执行并冻结该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本案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账户中剩余存款。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案件先于本案采取查封措施,本案无法对不动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因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其他案件先于本案执行并冻结该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本案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账户中剩余存款。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案件先于本案采取查封措施,本案无法对不动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德令哈某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并对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5年12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盼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