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民初1855号
申请人: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人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