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保3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作出(2019)鲁0684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山区永福园路620号百年福园4号楼1**2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烟台市福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武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