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山东蓬莱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9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100元。 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查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2019年4月19日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到期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4月19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经查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2019年9月19日,本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9月19日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 2019年9月1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第二次查控,经查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