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03民初11096号
原告:鲤城区某某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经营者:冯某某,男,该材料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林某某,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鲤城区某某店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根据鲤城区某某店的申请依法追加林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鲤城区某某店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鲤城区某某店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鲤城区某某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鲤城区某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