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1295号
原告:福建长汀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长汀县策武镇黄馆村30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01528R。
法定代表人:黄小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珠吉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099377XJ。
法定代表人:温杭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长汀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长汀国家粮食储备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长汀国家粮食储备库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段 小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水清
书 记 员 胡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