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85216号
原告:周x,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西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x,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第三人:张x,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第三人:张xx,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与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都公司)、第三人陶x、张x、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河南华都公司支付项目利润奖金6299764.49元并支付利息(以629976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周x于2011年1月18日入职河南华都公司集团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之后河南华都公司于2012年2月26日下发豫华都人字[2012]9号《关于周x等同志任命的聘任通知》,聘任周x担任***五里坨项目部项目经理职位,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景山区五里坨建设组团01号地块定向安置房B地块(施工)工程所在地。周x入职河南华都公司后,2012年2月27日周x作为项目部经理与河南华都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责任书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周x)向甲方(河南华都公司)缴纳管理费14%,上缴管理费后利润按照4:6分成(项目部为6)”,该工程实际结算金额扣除附则第三条标注的工程结算价款后为本责任书考核结算价款,上缴集团管理费、项目成本后,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项目部奖金”。以及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约定,项目部项目班子成员为:周x、张x、张xx、缑x、王x、陶x等六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周x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周x带领项目部6人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制定措施,尽快完善了项目原留存的问题和缺陷,积极履行了申请人的职责,切实保证了案涉项目的顺利完成(包括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等),并于2013年5月和10月将涉案工程全部向业主顺利交接,其后,在后期的工程结算、工程维修、工程移交等方面负责办理了相关手续;最终完成产值140430858元,实际成本123891408元,且上缴河南华都公司14%的管理费18605000元,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止2018年3月31日河南华都公司累计收款251531039.89元(占工程结算总额的99.3%),实现项目利润16539450元。按照责任书约定的分成比例,河南华都公司应向项目部支付项目利润的60%,即9923670元,作为项目部项目利润奖励。然而,河南华都公司在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4月和2017年1月向项目部承包人包括周x等六人支付2200000元项目利润奖励后,再未支付剩余的项目利润奖励7723670元。2016年4月15日项目部周x、张x、张xx、缑x、王x、陶x等六人签订《***五里坨承包兑现奖金分配方案》,确定了各自的奖金分配系数。第三人陶x、张x、张xx作为项目组成员,由周x代为起诉主张权益。
河南华都公司辩称:项目部承包人未缴纳风险抵押金,项目利润奖励不予兑现。《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第九条第二款:项目班子按照集团公司《华都集团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制度实施办法》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项目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项目部最终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原则上取消承包资格、更换承包人;特殊情况不便更换承包人的,免全部奖金兑现。抵押金交纳的标准与期末效益兑现挂钩,凡未缴纳抵押金的管理人员,则期末不享受效益兑现。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第九条第二款、《项目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项目承包人应按规定数额、时间缴纳风险抵押金。经查财务明细账,未发现项目部班子人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按公司规定原则上不予奖金兑现。双方争议的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未成立,周x在签名处已经涂抹了自己名字,也未按照责任书约定向被告支付风险抵押金。案涉第三人并未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字,周x无权代表第三人主张相应权利。周x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工程在2013年5月27已经竣工验收。请求法院驳回周x的诉讼请求。
陶x、张x、张xx述称:同意周x的意见,同意由周x代替我们起诉主张权益。
经审理**:周x于2018年向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河南华都公司之间的奖金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8]第2086号裁决书,**以下事实:周x**已于2015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2012年2月26日,河南华都公司签发豫华都人字[2012]9号文件,聘任***五里坨项目部人员如下:项目经理(兼)周x,经营副经理(兼)张x,生产副经理张xx、王x,主任工程师缑x,书记胡x,技术主管陶x,材料主管刘x,土建工长张x旺、景x、张x振,安全主管周1,电气专业工长刘1、黄x。2012年2月27日,河南华都公司负责人张1(甲方)与五里坨项目部负责人周x(乙方)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其中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11月27日,竣工日期2012年8月15日;实行项目主要责任人周x、张x、张xx、缑x、王x、陶x承包制,项目部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结算及回收工程款全过程的各项生产经济技术指标负责;承包经济技术指标;按最终结算金额扣除总包合同约定让利后实际结算金额为承包基数,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14%,上激管理费后利润按照4:6分成(项目部为6),该工程实际结算扣除附则第三条标注的工程结算价款后为本责任书考核结算价款,上缴集团管理费、项目成本后,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项目部奖金;项目成本包括为该项目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包含实体和非实体成本、税金、盐城二建管理费用等,包含主要负责人员基本工资、其他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费用、办公费、福利费、劳保费、各种罚款等所有费用;利润核定和分配办法为,工程竣工且结算完毕、工程款回收达到合同约定比例(或集团下发的收款比例)后根据本协议的各项指标进行利润核定和分配(1、如乙方本工程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低于经济指标时,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只享受基本工资,不得发放奖金;2、乙方管理费计算办法和奖金兑现时间:本工程竣工并结算完成后,甲方将按照本责任书兑现,年终给乙方兑现工资和其他花费,剩余部分为乙方管理人员奖金和备用金,奖金兑现时间为工程具备兑现条件后30日内,备用金作为乙方奖金积累,由甲方管理、乙方使用...);奖金发放办法是,乙方根据人员(主要管理人员)贡献大小决定分配方案,制定奖金发放表,并报甲方审批;附则约定:项目班子按照集团公司《华都集团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制度实施办法》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2013年5月27日,***区五里坨定向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2015年6月8日项目部移交工程资料。2015年12月31日,***五里坨项目部收到预支奖金200000元(转入王1个人账户200000元,再给付周x75000元、缑x40000元、张x35000元、王x20000元、张xx15000元、陶x15000元)。2016年5月16日***五里坨项目部收到奖金872638元(转入王1个人账户),其中项目部工长、部门主管等8人共分得30000元:主要负责人分得695000元(周x286797元、缑x97362元、张x146163元、王x68514元、张xx52648元、陶x43516元);余款不详。2017年2月***五里坨项目部收到奖金1000000元(转入王1个人账户),其中主要负责人分得660000元(周x308041元、缑x83898元、张x125951元、王x59247元、张xx45367元、陶x37496元);另340000元分配给周x150000元、常位军10000元、张x60000元、缑x20000元、陈x结构队80000元(陈x30000元、**27000元、**23000元)、工长及部门主管等7人共20000元。河南华都公司与周x认可包含上述款项,共兑现利润奖金2200000元。周x主张***项目完成总利润16539450元,提供五里坨第一施工段结算确认书复印件、五里坨项目经营情况审定汇总表、手写的2012年后期承包经济指标佐证。第一施工段结算确认书**单位为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写明最终结算金额253391039.9元。五里坨项目经营情况审定汇总表显示项目毛利22778270元,文件无单位**。手写2012年后期承包经济指标显示项目利润16539450元。河南华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利润计算不认可。河南华都公司主张,五里坨项目部未缴纳承包责任风险抵押金项目利润奖金不予兑现,并提供项目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佐证。项目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规定,项目部最终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原则上取消承包资格、更换承包人;特殊情况不便更换承包人的,免全部奖金兑现。周x主张未见过项目经营承包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且项目已经完成,缴纳风险抵押金已没有意义。
本院**的事实与上述裁决书**的事实一致。
周x提交《关于***五里坨工程经营管理目标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载明“2012年度以后阶段经营情况:结算价款140,430,858元,营业外收入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112,598,430元。其中:管理人员及零工工资3,673,811元,分包工程44,104,258元,材料费37,350,516元,机械使用费2,778,984元,间接费用3,818,164元,备案费421,293元,资金占用费11,200,434元,计提坏账准备285,857元,上交盐城管理费1,713,256元,其他费用7,537,716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337,789元,项目实现利润23,498,639元,项目利润率16.53%...***五里坨项目2012年以后阶段实际完成利润23,212,781元,上交集团公司管理费18,605,040元(上交比例为结算价的14%),项目部实现利润4,607,741元,按4:6进行分成即:项目部奖金为:2,764,645元(4,607,741x60%)”。该审计报告无被告签字和**,周x表示该报告是由河南华都公司的财务人员向其出具,表示如果无异议按该报告向周x支付利润,周x看过后对备案费、资金占用费、计提坏账准备的三项成本提出异议,河南华都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需由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才能履行。后周x一直向河南华都公司董事长主张权利,为此提交了短信截图,周x表示河南华都公司董事长曾同意了周x额意见,但事后一直未予以履行。
周x提交的《五里坨项目经营情况审定汇总表》上亦载明了上述各项内容。周x主张不认可备案费、资金占用费、计提坏账准备的成本,认可其他项目的成本,故项目利润为结算价款扣除其认可的成本后为16539410元,项目部占比60%即9923646元,河南华都公司已发放220万元,故尚有7723646元未发放。
周x提交2016年4月15日***五里坨承包兑现奖金分配方案,该方案由***项目部班子人员周x、缑x、张x、王x、张xx、陶x的签字,主要内容为:一、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奖金系数调整如下:1、项目经理1人,原系数1,调整为1;2、主任工程师1人,原系数0.6,调整为0.65;3、生产(经营)经理2人,原系数0.5,调整为0.55;4、生产经理(张xx)1人,原系数0.5,不变;5、副主任工程师1人,原系数0.45,不变;6、技术主管1人,后期维修不享受(可一次性奖励);二、超效益奖励:1、项目经理、奖励技术为奖金总额的15%;2、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3、其他条款奖励不变。
原告提交制作的***项目奖金发放表,载明1、周x,职务项目经理,奖金系数1,出勤工日1487,平均工日数1487;2、缑x,职务主任工程师,奖金系数0.65,出勤工日623,平均工日数405;3、张x,职务副经理,奖金系数0.55,出勤工日1105,平均工日数608;4、王x,职务副经理,奖金系数0.55,出勤工日519,平均工日数286;5、张xx,职务副经理,奖金系数0.5,出勤工日438,平均工日数219;6、陶x,职务副主任工程师,奖金系数0.45,出勤工日403,平均工日数181;上述总出勤工日4575,平均工日数3186;应发奖金额=平均工日数×平均工日值。原告主张未发放的项目利润为7723646元,其中15%系项目经理奖金,剩余6565099.1元由周x、缑x、张x、王x、张xx、陶x根据应发奖金额分配,其中周x应得3064127.07元、王x应得589334.46元、张xx应得451273.59元、陶x应得372970.41元。
周x表示其施工过程中无人通知其交纳风险抵押金,也没有收取抵押金的收款账号,且合同履行完毕,工程已竣工验收,河南华都公司未要求原告交纳风险抵押金,视为对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河南华都公司未否认原告应得的项目利润,仅以原告未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不予兑现奖金,且河南华都公司在2017年2月发放了220万的项目利润,原告一直在向河南华都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索要奖金,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河南华都公司持有相关账目拒不出具,故法院应采纳原告主张的金额。
本院认为:周x代表项目部与河南华都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涉案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河南华都公司亦发放了部分项目利润,虽周x未交纳风险抵押金,但双方均继续履行了合同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双方以实际行为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且亦未有证据显示系周x原因而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河南华都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利润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周x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河南华都公司尚欠付包含周x、王x、张xx、陶x四人的项目奖金,且其计算方式亦有相关证据支持,河南华都公司未对此予以举证抗辩,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本院对周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x已提交证据显示其积极主张权利,河南华都公司抗辩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陶x、张x、张xx作为项目组成员,同意由周x代为向河南华都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不持异议。周x主张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周x项目利润奖金6299764.49元。
二、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98元,由被告河南华都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 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