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界首市东魅练歌房、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民终1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首市东魅练歌房,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南段东侧545铺、54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QUUX51(1-1)。
法定代表人:李俊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林,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侠,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练歌房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1867718E。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群,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停,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安徽电子信息产业园4楼403、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68371K(1-1)。
法定代表人:程玉宏。
上诉人界首市东魅练歌房(以下简称东魅练歌房)、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首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魅练歌房上诉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其各项损失仅为254267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依据不足,其损失应为618618元;界首农商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并由界首农商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界首农商行上诉并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东魅练歌房的损失与其不具有因果关系;东魅练歌房本身财产受损后未进行必要修复,导致墙体剥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评估机构对营业损失没有客观真实的依据事实进行评估,且二次评估系对第一次评估内容的重复评估,一审判决对该部分没有依据事实予以查明;一审法院依据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客观的对双方财产进行评估,应当依据该鉴定结果进行认定。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东魅练歌房的诉讼请求,并由东魅练歌房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奥森公司未答辩。
东魅练歌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界首农商行赔偿因其房屋漏水而给东魅练歌房造成的损失626618元;2、诉讼费用由界首农商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东魅练歌房承租智能仪表公司545号、547号一楼、二楼商铺用于经营KTV会所,租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界首农商行承租智能仪表公司549号、551号、553号、555号商铺及商办3至6层和北后院及地下室用于办公、营业使用,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界首农商行与东魅练歌房系楼上楼下邻居,界首农商行办公用房位于东魅练歌房经营房屋上层。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东魅练歌房因房屋漏水受损,于2019年4月17日委托阜阳市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东魅练歌房重新装修损失356525.55元,受损四个包间停业损失102694.75元,装修造成整个练歌房停业损失159397.65元,各项损失共计618618元。东魅练歌房为此支付评估费8000元。
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现场勘验,现场为:东魅练歌房2222房间的上方为农商行茶水间和卫生间,二楼包间2222、8888、9999、8202四个房间部分墙体房顶及其他墙体装饰物设施、2222房间内2台电视、2个音箱、1个点歌台受损。
一审审理过程中,界首农商行申请重新评估,经东魅练歌房与界首农商行协商,选定安徽宏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宏泰裁字[2019]第03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东魅练歌房重新装修损失93023元,营业损失123300元,各项损失共计216323元。因评估报告中漏评走廊等受损地方,该评估公司补充评估走廊顶面及墙体金额为37944元。界首农商行支付评估费用6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界首农商行与奥森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奥森公司负责对农商行租赁的办公楼进行装修装饰。2015年8月,奥森公司在装修期间,因施工人员忘记关水龙头,造成东魅练歌房装修受损,奥森公司已进行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在场确认,东魅练歌房的二楼受损房间顶部与界首农商行三楼茶水间及卫生间地面相邻,渗水痕迹由二楼顶部自上而下延伸,受损时间发生在界首农商行租赁期间,结合奥森公司在装修期间曾因施工人员忘记关闭水龙头,造成东魅练歌房装修受损这一事实,且东魅练歌房所租楼房的三至六层均属于农商行承租房屋范围内,自然排除存在其他侵权人;同时,界首农商行对其承租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东魅练歌房房屋遭到水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界首农商行提供的证据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分析,无法证明东魅练歌房的损失与奥森公司当年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故对界首农商行关于奥森公司曾给东魅练歌房造成过损失,东魅练歌房对自己损失扩大部分负有责任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东魅练歌房的损失金额。东魅练歌房与界首农商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定安徽宏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且对评估的各项损失共计254267元(216323元+37944元)无异议,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通过对比阜阳市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和安徽宏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具体损失造价附表》,东魅练歌房并不能明确其主张的漏评部分和具体项目,且阜阳市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东魅练歌房单方委托,故对东魅练歌房的关于安徽宏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项不全面、评估结论根据不足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界首市东魅练歌房财产损失254267元;二、驳回界首市东魅练歌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6元,由界首市东魅练歌房承担5981元,由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85元。
二审中,界首农商行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文峰。
东魅练歌房请求法庭予以核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本案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叶文峰现为界首农商行的法定代表人。
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魅练歌房与界首农商行系楼上楼下的租户,界首农商行的办公房屋位于东魅练歌房房屋的上层,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水一般从高处向低处流,且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东魅练歌房二楼受损房间顶部与界首农商行三楼茶水间及卫生间地面相连,再结合界首农商行在装修期间,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忘关水龙头导致东魅练歌房装修受损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界首农商行与东魅练歌房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界首农商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东魅练歌房与界首农商行在一审期间,同意选定安徽宏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东魅练歌房的损失进行评估。安徽宏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界首市人民法院的委托,经过现场勘验,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及《回复函》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评估报告书》及《回复函》,认定东魅练歌房因案涉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54267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东魅练歌房与界首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8元,由界首市东魅练歌房负担5114元,由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丹丹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俊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