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民终3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梅。
上述二人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吕丽。
上诉人***、高梅、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2元,退还原预交人***、高梅、安徽省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