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5民初984号 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澄城县王庄镇。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