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334号
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288号创新产业及公共服务区Al号。
法定代表人夏飞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84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