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7民初2877号 原告:***,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媳),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3年8月13日生人,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宽城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00元,减半收取计40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