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终2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6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军,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81311846M。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峪河路。
法定代表人:庞宗朝,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109121471H。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军、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7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0元,减半收取43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甫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