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404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