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7民初2877号
原告:***,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媳),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米娜,1983年8月13日生人,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丛瑞金与被告***、宽城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丛瑞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瑞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00元,减半收取计408.50元,由原告丛瑞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