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2222民初1366号 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局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被告某局集团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驳回其异议。2025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某局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某高速(G×)×××标收费系统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5533437.09元、质保金757322元,合计6290759.0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5533437.0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暂计至2025年8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814829.35元;以欠付质保金75732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暂计至2025年8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54437.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判令被告承担我方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以上款项暂计7160026.22元。庭审中,某工程公司当庭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庭后,某工程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某高速(G×)×××标收费系统工程项目工程款4745029.16元,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4745029.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为72757.11元)。事实与理由:1.双方于2020年8月5日签订《某高速(G×)某大泉至某段公路项目机电交安工程施工BM-JD×××标段》合同,标的额10465780.69元。根据2024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的完工结算协议书确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24971404.44元,截止2025年8月,被告共拨付工程款18680645.35元(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12192元),欠付工程款5533437.09元,欠付质保金757322元。截止2025年11月被告欠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869267.13元。被告欠付某高速(G×)×××标收费系统工程项目合计7160026.22元。2.被告于2025年5月8日向业主单位提交了关于案涉项目工程款的付款申请,确认了其双方结算金额为414895866元,目前业主已向二十三局拨款389229051.8元,已付款比例为93.81%。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应同比例向我方支付,以24971404.44元为基数付至93.81%应补充支付工程款4745029.16元。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如业主向被告拨付,仍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某局集团公司辩称,第一,本案的案由应为合伙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我公司的关系是联合体,双方都属于施工单位,我公司并不属于发包方,也不是建设单位。第二,原告起诉我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工程款的给付单位应当是由发包方来支付,而不应当由我公司来支付。我公司在联合体当中的身份是联合体的牵头人,我公司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只是一个代收和代付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的应当是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第三,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损失我公司不认可。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对此未作约定,故本案不应当对利息进行计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0日,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向某局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某局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为某高速(G×)某大泉至某段公路项目机电交安工程施工巴木机电交安2标(代号:BM-JD×××)的中标人。2020年4月,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就案涉工程作为发包人与某局集团公司(牵头人)、某工程公司(联合体成员)、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本项(2)目约定“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数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数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7.3.3(2)载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适用。”合同后附某局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一份,约定“某局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均承担机电专业工程,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交通安全设施专业工程,但未明确约定工程量占比。” 2020年8月5日,某局集团公司(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作为牵头人,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承建某高速(G×)某大泉至某段公路项目机电交安工程施工BM-JD×××标段,根据联合体协议,乙方承担部分机电专业工程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某高速(G×)某大泉至某段公路项目机电交安工程施工BM-JD×××标段;二、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三、工程范围及内容:1.里程范围:K115+000-K259+806.552。里程内容:里程范围内收费系统,第100章费用按造价比例划分,工程项目包含内容与业主施工所规定的内容一致。第二条工程期限本工程合同工期:开工2020年4月1日,交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竣工时间2021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工程期限以业主工期工程进度要求为准。第三条合同价款一、乙方施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及组成内容:工程结算按照最终业主批复给甲方,经甲方最终分劈后属乙方范围内的工程量;涉及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的,业主纳入验工计价,甲方给予调整,其他部分不调整。其中根据业主施工合同,甲方提取合同额0.5%作为激励考核基金(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具体考核内容及支付按业主施工合同及支付办法执行。工程项目包含内容及计量规则与业主验工计价规则所规定内容一致。二、合同总额(含税):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陆万伍仟柒佰捌拾元陆角玖分,小写:人民币10465780.69元,增值税率9%,其中增值税税额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肆仟壹佰肆拾柒元零角叁分,小写:人民币864147.03元。若后期增值税税率调整,按业主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最终价款以业主认可的乙方施工的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并经业主验工计价为准……第八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三、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业主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根据业主有关规定结合乙方最终投资分劈比例确定(在业主资金未到位情况下,按业主到位资金额度同比拨付,业主若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各项款项,乙方配合甲方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关收益)。……”。 2024年11月25日,某局集团公司(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完工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在某高速BMJDJA-2标段项目中乙方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日期2024年11月22日,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了完工结算手续,经甲、乙双方认可审定结论后,双方同意终止原《工程施工协议》中除余款支付、保修及相关违约责任外的所有条款。为明确完工结算后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乙方在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高速BMJDJA-2标项目经理部完成的全部工程数量结算总金额(包括应当计价的全部内容)为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柒万壹仟肆佰零肆元肆角肆分,小写:24971404.44元,其中含质量保证金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贰元整,小写757322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壹佰玖拾贰元整,小写212192元。2.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对完工结算的内容、数量、单价、总价没有任何异议,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3.甲方承诺将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的支付条款进行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2025年5月8日,某局集团公司就案涉工程向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提交工程计量款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申请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审批单载明开累结算金额为380638409.19元,开累已支付工程款373229051.8元,开累支付比例为93.81%。2025年5月30日,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向某局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某局集团公司就案涉工程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8680645.35元,未付工程款共计6290759.09元(含质保金757322元)。 又查,某工程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5)新2222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某局集团公司名下价值72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某工程公司为此支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某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协议》、计量计价单、《完工结算协议书》、计价拨款台账、收款凭证、工程计量款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截图,某局集团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对2020年8月5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2024年11月25日签订《完工结算协议书》,结算金额共计24971404.44元,现已支付工程款18680645.35元,未付工程款6290759.09元,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已向某局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比例为93.81%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某工程公司与某局集团公司虽为联合体成员,但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依据其与某局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主张权利,其主张款项亦系其履行《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施工项目计量确定的工程款,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局集团公司辩称其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系合伙关系,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工程公司主张某局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4745029.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第八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明确约定“三、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业主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根据业主有关规定结合乙方最终投资分劈比例确定(在业主资金未到位情况下,按业主到位资金额度同比拨付,业主若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各项款项,乙方配合甲方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关收益)。”经审理查明,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于2025年5月30日向某局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工程款支付比例达到93.81%,某局集团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应按上述约定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比例亦应达到93.81%即23425674.51元(24971404.44元×93.81%),但其仅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8680645.35元,现某工程公司主张其支付工程款4745029.16元符合协议约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工程公司主张某局集团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某工程公司与某局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G×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部与某局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工程公司主张某局集团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某工程公司为实现其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某局集团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系其实际损失,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45029.16元; 二、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20.18元,由原告某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19.95元,由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80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