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城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2民初169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