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1282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肇东室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肇东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黑128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被执行人肇东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1708958.3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708958.37元,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肇东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肇东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决定限制高消费(公司系对法定代表人)。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1708958.37元。 本院认为,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肇东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黑1282民初254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