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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69176号 原告: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