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55527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