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354号
原告: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3年4月27日,原告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华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