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92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926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名下价值422424.2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9261号民事调解书,经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已经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义务,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2424.26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