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81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区, 被告: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812014031400058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硫代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PK8Q1K。 法定代表人:周成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人民币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