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民初326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硫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PK8Q1K。 法定代表人:周成樑。 被申请人:周成樑,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周成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215.3万元人民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ZDM202036230000000045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周成樑名下人民币215.3万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江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