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1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65-4号(2-3-1)。 被执行人: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573476452E,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 法定代表人:***。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莫子山国际会议中心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071544232Q,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6号2号楼305A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莫子山国际会议中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12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0)辽0112执1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莫子山国际会议中心分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