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2执12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723号17幢7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2088弄1号主楼A区、B1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海上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沪0112民初321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上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0元;二、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上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7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以25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305.95元、保全费4,925.95元,均由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因义务人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上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749.2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个,均已为其他法院另案在先冻结,所剩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本案已作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止;查得被执行人持有上海书泉西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29日止。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华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