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09民初1650号 原告: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太子城村。 法定代表人:金某,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景泰公司)与被告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景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景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436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64364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逾期未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8日止的利息为717014.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某甲景泰公司诉讼请求第二项利息以1930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1月4日的利息为267818.6元;以4505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1月4日的利息为591118.98元,利息暂为858937.5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云顶冬奥会场馆群建设总承包EPC项目内比赛使用的设施、设备系统进行全面保障服务。合同价为8005000元。合同约定此协议签署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款项,剩余款项在比赛及封闭期结束、甲方对乙方的保障工作确认合格,收到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开具的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封闭天数进行结算。逾期支付保障服务费用的按逾期未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工程已于2022年3月1日竣工且使用至今。双方签订了工程量计量报验单,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6436400元。截至原告起之日,被告仅支付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436400元,原告经多番催告,但被告仍拖延支付,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某甲公司辩称,第一,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并经政府部门结算审计后,按审计价格作为最终支付款项,现相关审计并未完成,未达到付款条件;第二,合同约定由原告开具专票后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收到相关专票;第三,本案未达到支付条件,因此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符合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付款条件,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甲方某乙公司与某乙景泰公司签订《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为了保障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云顶冬奥会场馆群建设总承包EPC项目内临建房、脚手架看台、造雪管线、市政管线、照明、道路、临电等及相关设施配套正常运转使用,包括场馆设施安装验收后的正常运转工作,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员驻场服务,保障奥运赛事的正常运行,提供高效便利的赛事环境,避免设备故障影响比赛。六、费用及付款约定:1、在闭环内封闭管理时期,乙方驻场保障人员需满足各项防疫政策要求。现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对进入闭环内封闭圈参与赛事支持的驻场人员的驻场服务费用(固定单价)按照(1000.00)元/人/天以及机械设备计算,驻场保障人员67名(暂定)。2、按照合同约定的闭环内封闭天数(暂计100天以实际进场天数为准)和保障人数(暂计67人以实际进场人数为准以及机械设备、保障工具)计算,在乙方提供了满足合同约定的驻场服务的前提下,闭环内封闭期间驻场保障服务费用8005000元,此费用含税金(税率:6%)、乙方提供保障服务费,人工费,食宿费等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某要求或政府防疫政策有变化,封闭期间变更后,双方按照实际封闭天数进行结算。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最终审计为准。3、此协议签署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款项,剩余款项在比赛及封闭期结束、甲方对乙方的保障工作确认合格,收到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开具的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封闭天数进行结算。七、违约责任约定:4.甲方逾期支付保障服务费用的按逾期未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合同落款处加盖有甲乙双方公司公章。 冬(残)奥运会期间保障人员以及机械(结算单)载明:保障人员共计67人共计5288000元;机械设备,其中360挖机1台单价4200元、80挖机带炮锤1台单价1800元、50铲车1台单价1800元、8吨汽车吊1台单价1200元、3吨叉车1台单价1200元、3吨拖拉机1台单价800元、电焊机1台50元、多功能组合工具(博士)1套单价2000元,天数均为88天,总计1148400元,合计6436400元。该某(残)奥运会期间保障人员以及机械(结算单)加盖有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陈述案涉款项尚未支付过。 2022年11月10日,某甲景泰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项目催款函》,载明: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项目建筑工程,结算金额为8005000元,按合同进度款条款支付100%为8005000元,该项目己支付为0元,截止2022年11月10日逾期未付款利息525138.97元,本次请款合计8530138.97元,烦请贵司尽快支付。谢谢,合作愉快! 2023年10月30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就委托人与费司张家口崇礼密苑太子滑雪小镇DBT、某礼县密苑旅游度假区媒体中心(MMNC)北区、云顶大酒店(GCH)LI-L3室内精装修及改造工程总承包等各类项目建筑工程款以及借款事宜发函如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委托人与你司签订的崇礼密苑太子滑雪小镇DBT项目建筑工程、某礼县密苑旅游度假区媒体中心(MMC)北区项目建筑工程、云顶大酒店(CCH)L1-L3室内精装修及改造工程总承包等共计49项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进度款条款,你司应当支付100%工程款。上述49项建筑工程你司至今尚欠工程款869603785.07元,截止2023年5月31日逾期利息为218423521.77元,故未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为1088027306.84元。此外委托人与你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73610000元,你司尚未还款金额为273610000元,截止2023年5月31日逾期利息为37195086.85元,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与逾期利息合计为310805086.85元。上述尚欠工程款、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为1398832393.69元。(详见《张家口项目次付工程款及利息统计表》,本函件中所称的逾期利息均为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7195086.85元,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与逾期利息合计为310805086.85元。上述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尚欠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为1398832393.69元。经委托人多次催促,你司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398832393.69元,故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函告如下:委托人已于2023年7月26日给贵司发过一次律师函,当时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即截至2023年5月31日借款及逾期利息总计为1398832393.69元。后委托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你司支付的3000万元款项,剩余欠款的具体金额委托人与费司亦可据实核对。关于欠款委托人已经多次催讨,若你司收到本函后仍不予回复,委托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届时你司将面临被查封账号、冻结资产的境况。若你司未在上迷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律师将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届时,委托人因本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你司承担。未免诉累,请慎某!特此函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冬(残)奥运会期间保障人员以及机械(结算单)、《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项目催款函、催款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甲景泰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某甲景泰公司已经提供了人员及机械驻场服务,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驻场服务费用。冬(残)奥运会期间保障人员以及机械(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合计6436400元,原被告双方均加盖有双方公司公章,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此结算金额的认可,故对某甲景泰公司主张的某甲公司支付其6436400元驻场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某甲景泰公司主张的违约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考虑到冬(残)奥运会期间保障人员以及机械(结算单)中未载明具体结算时间,故违约金应以当事人起诉之日即2025年9月9日起算为宜。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22年冬奥会比赛期间闭环管理期工程施工人员驻场之保障服务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逾期支付保障服务费用的按逾期未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故对某甲景泰公司主张的违约利息应以6436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9日起按万分之一/天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被告辩称的应以政府审计价格作为最终支付款项的答辩意见,原被告双方虽约定“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最终审计为准”,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原被告双方已经通过结算单的形式确认了结算金额,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单的效力,故本案价款已确定,付款条件成就。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提供发票,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付款,本案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为提供人员及机械驻场服务及支付驻场服务费用,开具发票并不属于主要合同义务,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一直在催要工程款,本着公平与诚信原则,本院对被告庭审时抗辩的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支付6436400元。 二、被告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利息(以6436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9日起按万分之一/天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36.95元,由原告上海景泰某有限公司负担2509.55元,由被告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负担284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