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09民初1820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某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公司法务。
第三人: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第三人某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张家口崇礼文旅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45808.83元。2.第三人某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FB××××030),原告系承包人,被告系发包人,工程项目为云顶世锦赛冬奥会场馆群建设总承包EPC工程,工程地点为崇礼区太子城梧桐大道,合同签订地点为张家口崇礼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暂定合同金额:人民币:陆佰叁拾陆万肆仟伍佰贰拾贰圆肆分(大写)¥6364522.04(小写)含9%增值税。”2021年1月8日,被告通过账号为2900********的浙商行银行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27582.7元;2021年12月13日,被告通过账号为1001********的工商行银行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6452.2元。依据《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4条第3款付教方式第4.3.3中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齐合格资料并办理完竣工验收交接、在乙方无拖欠工人工资前提下支付到85%.…”因此原告暂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金额85%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45808.83元未支付,剩余15%的工程款原告另行主张。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们认为案涉工程款原告系因第三人某某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且第三人拖延支付案涉工程款,应由第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
第三人某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辩称,第一点原被告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非是原被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故本案中不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我公司于景泰公司之间签订了云顶世锦赛冬奥会场馆群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我公司已向景泰支付的款项为802513865.79元,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金额及中标金额,工程款最终金额尚未审计结算,在应付工程款在没有审计结果的情况下,我公司目前未欠付上海某某公司的工程款。本案于我公司没有关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张家口市体育局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关于云顶滑雪公园场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之定制合作协议》,某某公司按照与张家口市崇礼区体育局确认的项目定制要求开展本项目设计、建设工作,在建成后将本项目交付张家口市崇礼区体育局或其指定主体,由张家口市崇礼区体育局或其指定主体在北京20**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期间适用。张家口市崇礼区体育局应向某某公司支付项目定制费用。现张家口市崇礼区体育局被并入张家口崇礼文旅和体育局。
2020年6月,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云顶世锦赛冬奥会场馆群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文件》,某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上海某某公司,签约合同暂定价为747481213.3元。2022年7月5日,发包人某某公司、承包人上海某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盖章,确认了云顶世锦赛冬奥会场馆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审定结算金额1045879505.56元。
2020年11月,上海某某公司与张家口某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上海某某公司将云顶酒店至云顶世界段路灯智能化升级改造工程交付张家口某某公司施工,暂定合同金额为6364522.04元(含9%增值税),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张家口某某公司交齐合格资料并办理完竣工验收交接,在张家口某某公司无拖欠工人工资前提下支付到85%并扣除前期付款。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现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864034.9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举证、质证,本庭认证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银行回单、《催款函》、《律师函》及邮寄单、酒店至云顶世界段路灯智能化升级改造工程2021年6月形象进度、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关于云顶滑雪公园场馆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之定制合作协议、云顶世锦赛冬奥会场馆群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文件、关于云顶大酒店至云顶世界路段路灯工程实施的请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云顶世锦赛冬奥会场馆群建设工程总承包EPC竣工结算审核书、张家口审计局《审计报告》、某某公司支付景泰公司工程款明细表、EPC工程款的付款回单工程指令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将相关工程内容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合同载明的暂定合同金额为6364522.04,约定了张家口某某公司交齐合格资料并办理完竣工验收交接,在张家口某某公司无拖欠工人工资前提下支付到85%,现上海某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64034.9元,距85%还差2545808.83元。故上海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85%,即应当将未付的2545808.83元给付原告张家口某某公司。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为合同的相对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本案第三人某某(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文旅和体育局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对原告不具有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第三人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45808.83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83.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