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91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75,939.68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939.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