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91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75,939.68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939.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