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622号
原告: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8层18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