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126号
原告: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8层18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盛嘉和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