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1085号
原告:湖州永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城西村鑫盛小区110幢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亭,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祥。
原告湖州永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州永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凯宜医院装饰装修工程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管辖权应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确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诘弥
书 记 员
陆怿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