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9103号
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石崐,总经理。
被申请人:纳什均珩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里4399号93幢1518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0幢1350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1层-115。
法定代表人:王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纳什均珩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纳什均珩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纳什均珩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什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江佳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