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504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某乙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