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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知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504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某乙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