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15476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