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529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相公庄行政村刘楼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律师,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林律师,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民。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龚立琼






书 记 员


王寅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