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529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相公庄行政村刘楼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律师,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林律师,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民。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龚立琼
书 记 员
王寅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