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4民初649号
原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333号303—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792061K。
法定代表人:郭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学,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雨,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市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47343688759。
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局局长。
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占银
人民陪审员 于吉红
人民陪审员 顾建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任 垚
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