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孔家埭路9号2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6号吉里国际艺术区E1-C。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6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东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一万七千零九十八元四角八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一十万六千二百五十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六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蕴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