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5015号
原告:上海鑫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
法定代表人:孙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熊祝祥。
被告:陈小桃,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原告上海鑫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小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鑫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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